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树立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正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具有上海交通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者、以及取得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3条从事学术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不得有违反以下学术规范的行为。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不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3.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伪造证明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资料。
.反复发表或变形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写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或未经学校许可,无偿利用上海交通大学的成果,或变更为上海交通大学以外的成果。
.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保密规定,向外界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7.未经领导或项目负责人许可,私自发表或故意隐瞒集体研究成果,隐藏重要的研究成果和科学发现。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签署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10、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第四条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按照程序的正当性、证据的充分性、明确性、正确性、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时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第二章学术引用文标准第五条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遵循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用文,或者引用他人的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得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第六条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发表及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存在形式如何,都必须写明出处。
引用文原则上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资料,在引出他人成果时,应写明转引处。第七条不得将未确认的文献改写为自己的引用文献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不得将与自己(或他人)无关的文献列入引用文目录,以增加引证率。
第3章成果的归属及签名规范第8条在校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的研究成果,公司名称为上海交通大学。发明的所有权在学校,发明人共享专利权的收益。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的科研课题或科技项目完成后,不要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的研究和开发,保证学校足够,可以有效地使用这个成果,研究成果禁止以非法为根据。
第9条发表研究成果时,必须用适当的方法感谢提供指导、建议、援助的个人或机构。如果成果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和机关报告,并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的救济措施。第十条学术研究成果的签字只有根据事实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贡献的人才有资格签署研究成果。
合作成果按参加者贡献大小顺序签名,除有合法约定外。没有参加研究的人,不能签署研究成果。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对研究有帮助,但对没有实质贡献的人应表示感谢,不得签名。以不可持有的科学技术资源和条件为手段,以合作研究的名义取得签名权。
第11条对可签名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应本人要求或保密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签名权。第十二条任何成果在发表前由所有署的名人审查签名,签名人应根据该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个署的所有名人对本人的完成部分负责,结果主持人的对应成果整体负责。研究生在文中负责部分,其领导负责连带责任。第十三条学术成果文件应规范使用中文字符、标点符号、数字和外语字符。
第四章关于处理学术失范行为第十四条校学位办公室负责本规范第二条列举人员的学术失范行为的检举、投诉和处理。第十五条学校位置事务室在接到违反学术规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重大度以及索赔资料的准确度,决定是否在正式审查时进行调查。
通常不接受匿名通报。第十六条在受理和调查、处理通报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备案人、证人和被备案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正式开始调查程序,学部在调查前必须通知有学术性失范行为嫌疑的人,如果可能的话,必须及时通知报告人和投诉者。
有学术性失范行为嫌疑的人可以向调查小组提供书面说明。另外,还可以向学院及调查小组召开听证会进行申辩。十七条本审查时的调查事项是学士办公室通知有可能存在学术性不范行为的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组的人数是奇数,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校外的专家独自调查)结合起来告发事项的调查和认定。与证人一起接受调查)。调查小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所有相关资料,调查报告、认定结论明确回答被告发的问题。
学院根据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的提案形成,连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所有相关资料一起提交给学校学位办公室。十八条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查相关资料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认定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应当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不得取消毕业、夜间学习、退学、学位申请以及违反该学术道德取得的各种资格。进行哪种处理。博士,取得硕士学位的人获得了学校的学位。由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学位、学历。第十九条的处理决定应以适当的方法公布,纳入被处理人的文件,迅速发送给被处理人本人,处理并记录所决定的传递交接。
第二十条在学校正式决定处理之前,一切手续和资料都在保密范围内,所有有关人员不得透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在通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对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在处理决定书发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
控告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诉讼的手续如下。1.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材料。2.学校组织的相关部门复审,15个工作日内决定复审。在认定原始处理适当,维持原始决定的情况下,在原处理不妥当的情况下,必须立即按照处理步骤重新处理。如果核发不属实,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明确。另外,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处理。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规范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由上海交通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说明。